186-8943-2239

您现在的位置是:保险理赔律师网>成功案例>正文

龙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卢子隆  时间:2017-04-2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12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省某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某省某市某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羁押,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子隆,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卢子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龙某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大道广园西路桥底人行道中间路段,趁行人曾某环不备,抢得曾手中装有人民币1523.5元及银行卡、保障卡等财物的钱包1个,后被人赃并获。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涉案金额应为1300多元。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龙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龙某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大道广园西路桥底人行道中间路段,趁行人曾某环不备,抢得其手中装有人民币1523.5元及银行卡、保障卡等财物的钱包1个。后,被告人龙某被人赃并获。缴获的赃物钱包1个、现金人民币1523.5元、银行卡1张、保障卡1张,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曾某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曾某环的陈述及辨认材料;2.证人林某伟、李某景的证言及辨认材料;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的照片;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到案经过;6.被告人龙某的供述。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涉案金额应为1300多元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害人曾某环的陈述与证人林某伟、李某景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龙某于2014年6月10日8时许,在涉案地点趁被害人曾某环不备抢得其手中装有人民币1523.5元、银行卡1张、保障卡1张等财物的钱包1个的事实。对于上述赃物的照片,已经被告人龙某辨认,并予以确认。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中赃物包括钱包1个、现金人民币1523.5元、银行卡1张、保障卡1张的事实。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龙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龙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

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赛卿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